海洋王: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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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或经营单位)
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
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
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第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监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编报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八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的 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 5%
 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了改正;
  (七)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
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
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
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
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
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十一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
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十二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整改措施和处罚意
见。内部审计机构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
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和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
标准:
  (一)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
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二)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三)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四)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
会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五)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六)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
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七)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十四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二)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三)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1)净利润为负值;(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3)实现盈利,
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三种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
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
异幅度较大;
  (二)因(1)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
低为负值,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2)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两种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以上情形;
  (三)因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营业收入及扣除与主营业
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
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
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
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十七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
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
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
告。
         第五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
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
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
的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长、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
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查实原因,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责任追究。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从重惩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记过;
(四)撤职;
(五)经济处罚;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可视情况结合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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