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滥用控制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
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
严 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同时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
第七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知情人披露非公开信息,应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
司章程》或者生效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媒体、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
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传递和审核程序为:
最小范围内流转。
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
到其他部门。
节的人员名单告知公司总裁(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并同时报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
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项保密事项
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
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
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其主要负责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
本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
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
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
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
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及其他利用内幕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和公司造
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并向其索赔
的权利。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深圳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报告、市场
传言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 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
迅速 传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