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太: 内部问责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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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
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
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
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
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和实际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
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六)权责清晰、分级问责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无
故不出席应当参加的会议,不执行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决议
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
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且
无合理免责事由的;
  (三)未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
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延误、受阻或目标
无法实现)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未公开信息等相关保密事
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声誉、经济等损失的;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
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
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合规处罚或恶劣影响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
要情况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
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
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
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
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持股变动规
定,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以及买
卖前未进行书面报备等);
  (十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问
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七条 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察看期为 3-12 个月,察看期间按公
司相关规定确定薪酬待遇);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
定,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
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视情节轻重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股东会按照相关权限具体确定。
  第九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
济责任。
  第十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
济责任。
  多人共同造成损失的,根据各自责任份额分别承担赔偿
责任,总赔偿金额不低于实际损失金额。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
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
提示的;
     (六)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
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
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隐瞒事实真相,或阻碍、干扰问
责调查工作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
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多次发生同类违规行为,经提醒后仍未整改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总经理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发现问责线索的,可主
动启动问责程序。监管机构反馈、外部审计报告揭示、司法
机关通报等涉及问责情形的,自动启动问责程序。涉嫌违反
国家法律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
责,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
由董事长提出;对总经理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
理提出。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
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十五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
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
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
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
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七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
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
  被问责人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不得参与对其本人问责处
理的相关表决。
  第十八条 按照相关规定对问责对象的问责决定及处理
结果需要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报送;按规定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问责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可能受到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公司按规定将相关事项移交行政机
关、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
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违,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子公
司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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