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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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50%的股份,或者能够
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
司或者其他主体。
  第三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依法对控股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举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
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的检查与监督,
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除外)、董事会(或执
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依子公司经营需要确定是否设置)。控股子公司应按
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或监事会(或监事决定)。
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后,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应依据公司
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
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应满足公司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
要求。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资产重组、收购兼并、重大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
分配、对外担保、签订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控股
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
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
调。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
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
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除法定的会计账册、账户外,控股子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账户,不得编
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
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
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随时查阅和审计控股子公司会计账目,查阅时,控股
子公司须配合。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类相关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
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
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
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
审议程序、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
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
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执行统一
的会计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实施业务指
导。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
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审计部门应及时提
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控
股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实施对外借
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
可实施。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由公司推荐候选人,经控股子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选举或聘任产生,部
门负责人报公司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其股东会选举产
生。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应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
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控股子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派往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
职责:
  (一)依法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
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
犯;
  (六)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
沟通,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派往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
和各控股子公司章程关于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该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
术知识。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和子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
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
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
创造性、责权利相一致的经营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项目进
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尽可
能地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
  (一)控股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如需);
  (二)控股子公司内部会议讨论研究;
  (三)报公司审核同意;
  (四)控股子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需要了解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该控
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
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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