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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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称“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
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
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的情况下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章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于维护
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
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 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
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关联方使用,但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
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
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
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公司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
方面与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做好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防范和自查、整
改工作,应在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时及时汇报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有权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不定
期抽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门应做好
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总经理上报
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
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
时,应根据规定,对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
就此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
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
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
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
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因相关主体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
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关
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
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公司独立性
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
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
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
避投票。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
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
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按照公司内部决策流程报经审批后,才能办理具体支
付事宜。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
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视情
形接受处分或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应在必要时向有关行政、
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外,有权视
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依法主张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索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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