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经理人员的
工作行为,保障其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
勉、谨慎地履行职责。
经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经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履行《公司章程》规定
的职权,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也未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指
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八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九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依照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范围为:
(一)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全面做好财务工作;
(二)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
担相应责任;
(三)从财务角度,协助总经理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参与重大事项的
研究、审查及方案的制定;
(四)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各期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负责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报表的审核;
(五)对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
理提出建议;
(六)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七)完成总经理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董事会秘书工
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权。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不定期召开,主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
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由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公司其
他经理人员或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也可决定其他人员参加。
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其他经理人员代其召
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立即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五条 应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总经理办公会的,应向总经理或主
持会议的副总经理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议结束后,
主持人应指示有关人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应按议题准备意见,并准时参加会议,
研究讨论问题时,应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与总经理办公会讨论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应当对讨论
事项预先做好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对所议事项应做出决定。总经理办公会应对所议事
项进行充分讨论,由总经理做出决定。非由总经理主持会议时,主持人应将会
议情况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可根据需要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以下内
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要内容、形成的决议事项等。
第十九条 参加、列席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
会议讨论的涉密事项。
第四章 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第二十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司的经
营开支、对外投资及其他日常经营事项。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应
当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外,总经理有权决定并代表公司签署各
类日常经营性合同及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有权审批如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下,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下;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以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所指“交易”
是指《公司章程》所列交易事项。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股
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
保证其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在年度董事会上就公司经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
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活动的报告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其他经理人员关于
分工管理的公司事项应向总经理汇报或建议。总经理应及时听取其他经理人员
或相关负责人的报告和建议,重要事项报董事会决策。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除根据《公司章程》应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管理
人员的绩效考核由总经理负责组织。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建立经理人员及职工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
联系的激励机制,并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规定的人员,视
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经理应组织制定并逐步建立公司公开、公正的绩效和个人业绩评价标准
和程序,需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自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