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称“《管
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称“交易商协会”)《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
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中国
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信
息披露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四条 证券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本制度由证券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完成后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提
交主承销商,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非定期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非定期信息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
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 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文件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
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
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
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
流量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如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信息披露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信息披露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定期信息披露编制所需基础资料,
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协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期信息披
露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信息披露草案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信息披露;
(五)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对定期信息披露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定期信息披露的披露工作。
第三节 非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
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
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
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
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
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
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
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第十七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上述进
展或者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当
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
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
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
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
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
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
必要变更程序,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
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
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
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
一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
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
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时,或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和机构知悉
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
告董事长;
(二)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非定期信息披露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的决定或决议实施对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前述人员和机构对所知悉的重大事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
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授权董事会秘书具
体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
自对外披露本制度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六条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投资部及其他相关职能
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确保公司定期信息披
露和非定期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和公司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公司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外信息披露前有权就披露信息有关内容提出修
改意见,并根据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的变化和公司经营情况的需要,取
消或暂时停止该信息披露,但不得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属于交易商协会要求应该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披
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对外业务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应以董事会秘书协调的统一口径对外宣传或发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因事外出,不能履行签发批准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职
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各自的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
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
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监督。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
复交易商协会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交易商协会的调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未按要求
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
其相关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及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自律处分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