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
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
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法规,维护
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
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六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
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
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因实施内部审计产生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
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告知审计部。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可以作为公司内部评价、考核、任免、
奖惩和作出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对于审计部发现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公司内
部应当分析研究,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在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线索,公司有权将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有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
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
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