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公
司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相关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当干预审计委员会独
立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
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
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并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以不再重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审计机构进行续聘。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
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
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
业质量、诚信情况等,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协议,聘请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按照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义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
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
高于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
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
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
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
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
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
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
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
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
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十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日常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
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
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高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