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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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
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
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时,可豁免通知时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包括以书面形式委
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
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者通讯表
决等方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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