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
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
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
面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
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等情况。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要
求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的个
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讯方式。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
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董事会的工作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会
议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对会议所议事项应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
(四)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报送董事
会决议等文件资料并办理有关公告事宜;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有关股东会的工作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会会
议的筹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
东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根据前述股东名册,在会议召开日负责核对出席会议
股东(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
代理人)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相关会议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
地址,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查阅;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六)协助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会议记
录;
(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
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资料并办理公告事宜;
(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
议记录。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认真配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完成信息披露核查工作;
(二)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为原则,应符合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依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并报送书面报告;
(三)认真完成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临时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