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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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
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称“《监管指引第 18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
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
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
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
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
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
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
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
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
《监管指引第 18 号》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
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
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
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
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
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
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由公司视情况
给予相关处分,并收缴所得收益,且应将其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
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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