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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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
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者方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
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
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公
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
开时,可豁免通知时限。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
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
该项委托无效;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者
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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