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3 证券简称:凡拓数创 公告编号:2025-069
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9 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12 月 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9 日 9:15 至
大楼会议室(近裕晖创意园)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4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 35,987,6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总数合计为 34,584,8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33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总数合计为 1,402,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9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 1,457,0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254%。
其中:(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 5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总数合计为 1,402,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23%。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
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848,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138% ;反 对 1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 决权股份总 数 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18,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604%;反对 1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66%;弃权 2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3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460,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123% ;反 对 14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 决权股份总 数 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8,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083%;反对 14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887%;弃权 2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3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作为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柯茂旭先
生、刘斌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487,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902% ;反 对 1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 决权股份总 数 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15,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613%;反对 1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56%;弃权 2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3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作为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柯茂旭先
生、刘斌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460,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123% ;反 对 14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 决权股份总 数 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8,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083%;反对 14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887%;弃权 2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3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作为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柯茂旭先
生、刘斌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谢兵、邵芳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