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5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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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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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亚光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
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
事项;
书等;
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公告了《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
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0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湖南
省沅江市游艇工业园亚光科技方舟楼一楼美兰德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0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09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150,794,0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7572%,其均
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3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合计 21,316,2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86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中小股东 638 人,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38 人,代表股份
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会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对
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
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57,995,785 股。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7,201,784 股。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57,638,662 股。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6,844,661 股。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57,674,915 股。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6,880,914 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57,618,989 股。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6,824,988 股。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57,669,074 股。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6,875,073 股。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0,479,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2423%;反对 3,922,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89%。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685,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374%;反对 3,922,04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993%;弃权 7,708,65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83,3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6.1633%。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
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分为八项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 160,498,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2533%;反对 3,966,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22%。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704,4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260%;反对 3,966,24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067%;弃权 7,645,55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24,8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8673%。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
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0,493,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2506%;反对 3,991,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04%。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699,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045%;反对 3,991,24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240%;弃权 7,625,15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04,4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7716%。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
过。
表决情况: 同意 160,448,0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2240%;反对 3,989,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82%。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654,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896%;反对 3,989,24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146%;弃权 7,672,95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28,8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9958%。
表决情况:同意 163,752,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1440%;反对 725,9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42%。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958,535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919%;反对 725,94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56%;弃权 7,631,75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22,7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8025%。
表决情况: 同意 160,443,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2215%;反对 3,999,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50%。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649,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694%;反对 3,999,04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606%;弃权 7,667,45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34,8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9700%。
表决情况: 同意 160,480,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2429%;反对 3,969,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10%。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686,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421%;反对 3,969,04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198%;弃权 7,660,65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34,8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9381%。
表决情况: 同意 160,470,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2372%;反对 3,979,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04%。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676,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966%;反对 3,979,84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705%;弃权 7,659,55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34,8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9329%。
表决情况: 同意 160,460,0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2310%;反对 3,978,1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76%。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666,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459%;反对 3,978,14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625%;弃权 7,672,05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38,3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9916%。
(5)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3,887,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2222%;反对 581,9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96%。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093,235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238%;反对 581,94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01%;弃权 7,641,05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08,1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8462%。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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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经办律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