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67 证券简称:同享科技 公告编号:2025-111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权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关于公司〈2 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对象名单〉的议案》
案》
《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
《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陈静作为征集
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
股东征集投票权。
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与激励对
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
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
告编号:2023-018)和《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
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与激励对象签
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
(公告编号:
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司
监事会对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公
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告编号:2023-03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权益登记日为 2023 年 2 月 6 日,
公告》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已
向 13 位激励对象授予了合计 160.45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7.15 元/份。
公告》。由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预留股票期权 20.00 万份自
激励计划经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
对象,故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
于注销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
调整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
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上述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
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09,706,125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9 元(含税)。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根据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
象获授股票期权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后至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方法如下:
P=(P0-V)÷(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以上公式,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行权价格=6.992 元/
份-0.039 元/份=6.953 元/份。
三、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调整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进行核查,认为:鉴
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 年
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
意将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6.992 元/份调整为 6.953 元/份。
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 年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
公司此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五、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权、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
期行权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办理相
应后续手续。
六、备查文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