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战略与发展委员
会委员选举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则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经理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经理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备
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经理办公室;
(四)由经理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五)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当征求公司聘请的法律顾
问的意见。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经理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经理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应该至少提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
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
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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