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九条 董事、经理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可提议召
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开会要求。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等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
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
存时间至少为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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