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是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1: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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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
员会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在独立董
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规章、及深交所和证监会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和证监会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内部审计制
度应当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査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査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担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审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二)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草稿)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下列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审议后的相关提案的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审定、批准: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完整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对派驻财务总监任免、考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例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
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
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因特殊原因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在
充分了解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
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表决无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或通讯表
决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亦同。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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