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是科技: 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1: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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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东
(以下并称“大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短线交易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及限制行为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股份: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
外;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
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
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
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七条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但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
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首次公开发行时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前两款规定的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本条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 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九条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
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
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其所受让的股份。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
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
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
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 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
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一条 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
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持有的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公司股
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在获
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
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
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承担严格的保密
义务,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直至该信息成为
公开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大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
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负有责任的董事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定期检查大股东减持公司股份
的情形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
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所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九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比《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年修订)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
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提前一周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的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大股东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大股东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
劵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
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七条 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九条 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
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大股东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
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三十条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公司大股东
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
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
过入方还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
持股份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三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幕知情人违
反本制度规定的,构成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公司依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
等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幕知情人,
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买卖股票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除适用本制度相应部分规定的罚则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
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
式的处分;
 (二)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
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在一届任期内连续两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公司免去其担任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四)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买卖股票受到监
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可要
求其引咎辞职;
 (五)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可
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相关责任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股
份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计算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
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
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亦同。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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