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科技: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1: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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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五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数)
共同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战略委
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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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工作由投资管理部、财务部等部门组
成的工作小组准备: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将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立项建议书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报送工作
小组;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建议书,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三)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详细的可行性报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
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至少经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或举手表决,会议在
必要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前提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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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战略与发展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委员的姓名;
  (三)对每一项议案的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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