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皮革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以问责促尽责,促进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层的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
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负责人在其
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责任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
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即“被
问责人”)。
第五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
总裁担任,委员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 问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实施;
(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核查和提出问责建议。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
或不作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的线索。问责委员会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
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离任审计
报告上报公司总裁、董事会,出现第十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依据有关规定做
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一般情形
会决议的;
工作要求,因其主观原因未完成的;
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
护、纵容的;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失职行为的;
(二)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导
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如下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者纪
律处分等情形;
令公开说明;
的;
施的;
第四章 问责的种类和形式
第十一条 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检讨;
(二)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三)留用察看;
(四)扣发奖金或工资、罚款、降薪;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级、撤职;
(六)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问责结果与公司的
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挂钩。
第十三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
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
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除第十一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
董事会还可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
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具体决
定。
第十七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含)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
长的问责,由 1/2(含)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总裁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问责由总裁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委
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委员会汇报,
由公司问责委员会审议,作出追究责任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应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避免今后
工作中再次发生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条 问责程序实行回避制度,问责程序启动后,被问责人不再享有与
职务相对应的表决权利,直至问责决定或问责复核决定生效。
第二十一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公司问责委员会应将受理证明转交被问责
人,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
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如被问责人
对问责追究方式和问责决定有异议,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做出后,
被问责人不得再申请复核。 问责决定做出后 10 日内没有申请复核的视为没有异
议,问责决定生效。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
东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罢免子公司负责人应按
照该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收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
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当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中涉及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
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子公司除负责人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并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并予以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