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提名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公司
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兴业皮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含本数)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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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
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新聘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并提供相关资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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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至少经两名委员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
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前提下,提名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委员的姓名;
(三)对每一项议案的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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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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