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科技: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1: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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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
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代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合理确信财务
报告的公允性和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委员(至少
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数)共同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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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
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
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
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
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资料。
  (三) 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
务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
证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四)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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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小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做好审计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公允;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合法合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召
开前三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至少经两名委员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或举手表决,会议在必要时
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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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委员的姓名;
  (三)对每一项议案的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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