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
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以及其他国
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
等公司制度,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
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投资
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是下列行为不
属于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
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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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对外投资能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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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
会审批。
(三)低于前款公司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或总
裁决定。
事长决定,不满5%的由总裁决定(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的5%以上由董事长决定,不满5%的由总裁决定(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的由董事长决定,不满5%的由总裁决
定;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的由董事长决定,不满5%的由总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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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5%以上的由董事长决定,不满5%的由总裁决定;
由董事长决定,不满5%的由总裁决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长、总裁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超出其审批权限的由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还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或委托理
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月内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相关额度的使用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的额度。
第十条 上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的规定。
第十二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
资时应先将方案及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
公司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
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按权限进行审批讨
论。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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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
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
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总裁(或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任命的项目负责人)为对
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
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
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前期调
研、论证、后续管理;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和办理出
资手续、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等工作;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
合同、重要相关信函和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
(一)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对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对投资
对象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初步投资建议,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报总裁初审;非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报董事长初审;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初审通过后,投资管理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
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
(四)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将投资项目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
的权限报批;
(五)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有权批准机构同时授权公司相
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对于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按照风险类别、
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台账,并通知财务部进行相关
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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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
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
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购入的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
下。
第二十二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
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投资管理部与证券法务部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
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三条 对于长期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
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
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论证。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
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
中(终)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
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投资管理部对投资项目的
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
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
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
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
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
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投资管理部负责整理归档,同时抄送一
份给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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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收回
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
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转让对
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的持续发展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偏差较大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前,必须由投资管理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
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
及其他后果,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
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
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依照《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新建公司的管理。
公司在对新建公司实施管理的过程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
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对新建公司的组织及人员管理,通过选任董事、经理(或者总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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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等方式行使出资人权力;
(二)对新建公司业务层面的管理,通过建立业绩目标、预算管理、重大投
资、筹资、利润分配的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对外捐赠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考
核与审计监督等制度和程序,对新建公司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实施有效管理;
(三)对新建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其管理,明确财务报表编制与报送流程及审
批制度,确保新建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
第三十四条 上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
提出初步意见,由总裁决定。
第三十五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
投资的保值、增值。
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
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控股子公司派出人员
应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
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
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投资管理部共同
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
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定
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
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投资管理部报送财务会计报
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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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公司审计部或不参与投资业
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
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特别规定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除股东会批准外,公司不得直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
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相关类型的投资。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
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
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
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子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应享有知情权。
子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
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对外投资的,应当
主动予以纠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由董事会、股东会罢免相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
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办人员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存在
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当赔偿公司因此
受到的全部损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当免除相关人员的职务,并视情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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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
法规定,应当主动予以纠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通过子公司和参股
公司的股东会给当事者相应的处分、处罚、解聘等建议。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低于”
均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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