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1: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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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
变动管理》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持有及买卖公司
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票。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
份变动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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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 2 个交易
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买卖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年末其所持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
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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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本制度第 17 条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
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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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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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程序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
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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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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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如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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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关联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
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亲属(姓名):
 拟交易主体
           身份证号码:
           □本人关联组织(名称)
           注册号: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在此确认,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
以及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并且未掌握任何关于公
司股票的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第 8 页 共 9 页
附件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____年____月____日发生了与本人有关的本公司股票交易事项,具体情况如
下,请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本人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亲属(姓名):
 交易主体
        身份证号码:
        □本人关联组织(名称)
        注册号:
 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交易数量   股/份
 交易均价           元
  截至目前,上述交易主体持有公司股票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__股。
  特此申报。
                                  申报人:
                                     年   月   日
                    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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