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科技: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1: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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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
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原则为:
  (一)委托理财的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委托理财的交易标的为安全性高、风险低、稳健型的理财产品;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
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专用结算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其设立的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
  (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相关理财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章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权限
  第四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相关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公
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委托理财计划并提交总裁审核并由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审批。财务部同时负责筹措委托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
业务的相关手续、按月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
管。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理财计划需报送公司财务部备案,经公司财务
总监、总裁审核后,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长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
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
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需向证券法务部
提供合同审批表、理财协议、受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复印件及内部联络
函。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理财产品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
择理财产品;
  (二)委托理财根据流动性和购买金额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审批
完成后,财务部负责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条
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
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财务部应定期将委托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
务部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董事长;
  (四)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委托理财业务本金及利
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理财业务的操作人、审核人相互独立,并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全程监
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
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
的信息。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进度,一旦发现或判断
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董事长,并采
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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