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 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1: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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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二○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
      举,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
      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
      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并严格遵守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
      运作。
第3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
      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
      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以致公司利益受损,
      而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4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负责人(以下统称“问责对象”)的问责。
第5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6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问责: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
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
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进展的;
(四)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
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使用公司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
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六)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
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的;
(七)发生给公司财产或人员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
(八)所管辖的部门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及各项
制度、规定的;
(九)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
私舞弊行为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一)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
劣影响的;
(十二)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
公司损失的;
(十三)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
期交易等)的;
(十四)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的;
(十五)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六)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十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
         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部问责的方式
第7条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扣发工资、奖金;
         (四)留用察看;
         (五)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七)必要时,提起诉讼,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以上
         问责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8条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时,除第 7 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
         事会还可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
         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
第9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
         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视事件情况进行具体
         确定。
第 10 条   因故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问责对象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 11 条   因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问责对象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
         任。
第 1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对问责对象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引起且未造成重大影响
         的;
         (五)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异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
         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 13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免除责任:
         (一)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二)参与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
         除责任;
         (三)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示的;
         (四)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 1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内部问责的程序
第 15 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总经理举报问责对象不履
         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 16 条   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
         提出;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
         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
         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第 17 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
         批准。
第 18 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
         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材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 19 条   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 20 条   被问责对象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
         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 21 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对象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
         做出后,被问责对象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 22 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第 23 条   问责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的,公司按规定将相关事项移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 24 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公
         司总经理负责。
第 25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 26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订。
第 27 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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