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中马: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1: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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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监管规则以及《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应知悉并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
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报送个人持股基础信息,
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信息变更情况,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填报
及更新维护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行为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份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审核。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一
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
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三章 持股变动的相关限制及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
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
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
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
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
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第四章 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将承担相关监管机构的处
罚或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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