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中马: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1: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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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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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
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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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与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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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同步填写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与豁免情形作暂缓与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
缓与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
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
责任人等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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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浙江云
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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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类别     □暂缓□豁免
  事项类型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商业敏感信息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暂缓披露填写):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                  内幕知情人是否签
            □是 □否                     □是 □否
 息知情人名单                   署书面保密承诺函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
      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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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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