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铁: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1: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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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公司治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
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和《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
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
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二年内仍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
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
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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