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铁: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1: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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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及内幕信息泄
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分公司以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
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及各部门、各
子公司、各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
定,做好本部门(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公司全体员工(含公司
董事)需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
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的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是负责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需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讨论、编制、传递、报送、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产生以后,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责内幕信息
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或单位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
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
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
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并按要求真实、
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内
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所获得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
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向相关人员提供内幕信息前,应先确认其已与公司
签署保密协议或确定其通过其他形式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含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在编辑、打印时,相关人员应注意保
密,尽量使用专用设备,确保信息不外泄。相关材料的打印、复制、传递、借
阅、保管和销毁等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主动打探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
议他人进行内幕交易等情形,中国证监会将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
可以要求相关人员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公司
将根据情节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请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向
有关机关报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
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
影响公司对其作出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
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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