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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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体现“责任、风险、利益一致”的公
平原则,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的成员,包括董事长、
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薪酬原则:
内部董事、高管的薪酬水平原则上与内部董事、高管的工作职责以及同行业
同职位收入水平保持一致,主要综合考虑内部董事、高管对公司贡献程度、公司
资产规模、利润基数、同行业同职位收入水平等。内部董事、高管根据在公司实
际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发放津贴。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单独发放年度津贴。
第四条 薪酬标准:
费用由公司承担。
度津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其实际职务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以上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依法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薪酬管理机构:
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
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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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
分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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