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药业: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1: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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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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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 保证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东亚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 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 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将其拥
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但不包括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 实行累
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 表明该次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选举采
用累积投票制。
                     投票程序
   第五条 为确保董事当选符合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分别进
行, 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 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 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
有效选票数, 则选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
拥有的投票权数, 该股东的选票作废。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七条 在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时, 董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   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
   (二)   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 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
最少,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 股东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相关
规定对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
数实行累积投票。
  第八条 股东表决完毕后, 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 公布每名董事候选人的现
场得票数情况 。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公告每个
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如上述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
批准后生效, 修改亦同。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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