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
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日常经营重大
合同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
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是指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
的采购、销售、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并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四条 公司签署的前述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二)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三)公司或者本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合同。
第五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至少应当包含合同重大风
险提示、合同各方情况介绍、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
审议程序等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
或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制度第四条所述标准之一的,在获悉已被确
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时,
应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
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
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
确定性和项目前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
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及时披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公司在公示期结束后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中标的,应当在提示性公告和中标公告中明确披露联
合体成员、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履行预计对公司收入和利润产生的影响。
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
生效或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
止等。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
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总金额、合同履行的进度、本期及累计确认的销售
收入金额、应收账款回款情况等,并说明影响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是否发
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等情况。
第九条 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应当在出具定期报告跟踪报告前,
对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在跟踪报告中充分说明影响重大合同履行
的各项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等。
第十条 公司签署的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
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还
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
(二)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和
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出具专项意见;
(三)公司应当聘请律师核查交易对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交易对方是否
具备签署及履行合同等的相关资质,以及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
性和有效性,公司以公开招投标方式承接重大合同的情况除外.
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董事会的分析说明、法律意见书以及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如有)。
第十一条 公司签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以下简称 PPP 项目),
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项目总投资额适用第四条、第十条规定;不能够控制
该项目的,按照公司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第四条、第十条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签署工程承包合同、PPP 项目合同,达到第四条、第十条标
准的,除应当遵循第五条、第十条要求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 对于工程承包合同,应当披露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施工的进
度计划、收入确认政策、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 对于 PPP 项目合同,应当披露 PPP 项目总投资额、公司承担的投资
金额、合作模式、运作方式、项目期限以及公司的收益来源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重大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者
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事项的,还应当披露进入新领域的原因,以及新业务的可
行性论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配备相应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已
有明确资金来源和技术储备等,并分析新业务领域的行业竞争情况、平均盈利
水平(如毛利率)及其与公司现有业务盈利水平的对比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经
累计计算达到第四条所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并以列表的方式汇总披露每
一份合同的签署时间、交易对方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标的等。已按照规定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与相关方仅达成初步意向、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或者法律约束
力较低的框架性协议等合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框架性协议等相关
内容,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签署正式合同后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
《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
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