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方: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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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ST长方      公告编号:2025-084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0304民初7687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受理基本情况
彦之、官坚、赖文安、黄春娜、邓列臣、龚环
   (1)判令邓辉斌、秦希普、邓辉旋三人分别在其于2010年3月23日抽逃出资
的506万、484万、110万本息范围内(利息自2010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对(2020)粤5281民初24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深圳华旗源对原告所负债务不
能清偿部分(计算至2025年9月1日,金额为26,369,359.36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判令邓辉斌、邓玉升、邓辉旋、邓辉松四人分别在其于2013年5月29日
抽逃出资的1,472万、1,036万、883.2万、588.8万本息范围内(利息自2013年5月29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2020)粤5281民初24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深圳
华旗源对原告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判令邓辉斌、黄彦之、管坚、赖文安、黄春娜五人分别在其于2015年6
月29日认缴但未出资的296万、740万、740万、222万、222万范围内对(2020)粤5281
民初24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深圳华旗源对原告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
充赔偿责任;
     (4)判令被告邓辉斌、付志文、黄俊杰、邓列臣、龚环五人分别在其受让股
权3,552万、1,702万、155.4万、5,698万、1,702万范围内对(2020)粤5281民初2497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深圳华旗源对原告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
任;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26,369,359.36元。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与深圳华旗源、普宁市华旗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经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的(2020)粤5281民初2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公司向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普宁市人民
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仅扣划第三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 2,125.14元,
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便于2023年10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5年9月1日,公司在(2020)粤5281民初2497号民事调解书下对华旗源
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为26,369,359.36元。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基于以下
事实与理由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万元过程中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三人应当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深圳华旗源
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增资3,980万元过程中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四人应当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深圳华旗
源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部分新增认缴出资未有任何出资记录,时任股东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深圳华旗
源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源股权,成为深圳华旗源股东,理应知道受让的股权并未实际出资,故其应当对
未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尚未披露的
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95.01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四、备查文件
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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