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澳环保: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1:07:4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25-068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1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2025-038)。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24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二、《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健先生、吴逸敏先生: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环保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
以告知。
  经查明,嘉澳环保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截至 2021 年 12 月,嘉澳环保子公司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嘉澳鼎新)年产 20000 吨环保增塑剂项目(以下简称环保增塑剂项目)试
生产结束,已通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等规定及时将上述环保增塑剂项目
结转至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也未准确核算相应的借款利息,迟至 2024 年 6 月
才进行结转,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
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 年虚减营业成本 13,444,175.77 元,虚减财务费
用 5,767,483.35 元,虚增利润总额 19,211,659.1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
的 28.91%,虚增净利润 15,258,202.58 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绝对值的 49.06%;
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63.72%,虚增净利润 10,441,351.18 元、占当期披露净利
润的 200.38%,且 2023 年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2025 年 4 月 29 日,嘉澳环
保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评估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公
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嘉澳环保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
能保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分管嘉澳环保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未
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50 万元罚款;
   二、对沈健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吴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提示
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
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
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根据本
次收到的《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
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为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事先告知书》,最终结果
以其后续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处罚措施将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
权益。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或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嘉澳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