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
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依法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本管理制度中的“披
露”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程序,
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等规定进行认
定。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认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业务”是指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
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公司规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
信息披露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切实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
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
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
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
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相
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九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关于年报、中报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分别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分别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
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
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
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
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
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
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重大无先例事项是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
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就无先例事项沟通之前,应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
公告,并提交由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进
展情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
牌并公告;
(二)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
带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统
一归口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
(三)公司战略发展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及其它资料,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包括督促公司制订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
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公司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三)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会全体成
员和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四)负责组织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印章、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以
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资料;
(五)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监会沟通。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
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
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
会秘书或战略发展部。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和
董事会秘书的组织协调下行使信息披露职权,包括:
(一)制作公开披露信息文件;
(二)负责解答投资者咨询;
(三)组织和参与重大事件调查;
(四)收集市场信息及澄清虚假信息;
(五)监控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情况;
(六)开展信息披露培训;
(七)与披露媒体、交易机构、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股东进行沟通协调;
(八)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
者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出任关联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关联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
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的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通报;
(四)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
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而需信息披露时,控股股东委派的公司董事在了解相关情况
后应促使相关当事人及时、准确的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通报有关情况,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件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经营、对外投资、担保、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及资产处理情况、
盈亏情况,并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答复公司董事会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其他情况的询问,答复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并对其回复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派往关联公司级别最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件
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关联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担保、重大合同
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及盈亏情况,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该报告的
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
密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保密义务,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以下人员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
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公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宣传推介活动或各部门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涉及的信
息资料应当严格限制在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若涉及属于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范
畴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阅确认后方可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司规定的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司规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司规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内、外部网络、文件及其他内部刊物,应制订严格审查、审核
和签发制度,落实选稿、核稿和签发责任,涉及公开信息披露事件的,应当征得公司
战略发展部审阅同意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五十四条 公司证券管理人员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沟通时,应严格
限制在已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不得向投资者自行做出超越披露范围的解释、披露
尚未公开的信息或者不属于公司公开范围内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以外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的名义或者公司
员工的身份与券商、股评人士、新闻记者、投资者等洽谈证券业务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
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发生符合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件
时,需第一时间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战略发展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战略发展部按照
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各下属公司应
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战
略发展部,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战略发展
部。
第六章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战略发展部负责,但
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相关方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签字认可;
(二)战略发展部负责核查信息是否符合披露要求,将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后,
由董事会秘书对涉外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根据信息披露审批权限签发或报董事长
签发。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信息管理员承担着及时报告须
进行临时公告的重大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必须将可能达到
对外信息披露范围和标准的相关资料及时报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战略发展部,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
整性。
第六十二条 对于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信息管理员提供的信息,各部门及各控
股子公司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提供信息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须对相关信息资
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签字认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归口部门在收到公司各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提交
的可能需要对外披露的信息后,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信息
披露制度的要求进行初审,必要时应咨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律师事务所。
第六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战略发展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同意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
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各信息披露负责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战略发展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
资料。信息披露负责人必须对所提供或传递的信息和资料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
(四)战略发展部和财务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
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初稿;
(五)定期报告初稿编写完毕后,由董事会秘书主持,组织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定
期报告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后定稿。如果相关内容需要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或独
立董事事前审核出具意见的,应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审核同
意后方可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度报告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秘书签字认可后由战略发
展部办理具体对外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制
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向战略发展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
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战略发展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
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和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
资料,编制临时报告,并报请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进行披露;
(三)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由战略发展部组织起草文稿,根据审批权限报请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以下简称“《公告类别索引》”),对属于《公告类别索
引》中直通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直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对不属于直通
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办理直通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章 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
定,对发生重大事项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等,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
消息。
第七十一条 未按本规定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
予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法律责任并向其赔偿损失,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
由所有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进行严格内幕信息管理的
提醒,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
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
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的除外。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指定网站为http://www.sse.com.cn。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
由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
保管。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履行职责的记录由战略发展部负责保管,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的记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七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战略发展部存档保管。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强制性规范在本管理制度中做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
做出修改时,本管理制度应依据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八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云贵集团〔2024〕60 号 附件 7)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