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研铂业: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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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
工作主要负责人。公司战略发展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
者关系状况,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战略发展部应及时归
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
配合。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公司采取会议、网络、宣传栏或海报等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
  (一)与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交流与沟通;
  (二)与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的交流与沟通;
  (三)与证券分析师的交流与沟通;
  (四)与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交流与沟通
  (五)与其他相关机构的交流与沟通。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
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公司可在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工作专栏,在网上及时披
露和更新公司信息;公司依法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
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及
时更新网站内容;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包括股东大会的召开、投票方式、议
事规则等内容;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包括投资者投诉处理流程、联系方式、处理结果反
馈等;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包括市场风险、竞争风险、政策风
险、技术风险等;
  (九)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
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说明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接待来访;
  (九)路演及反向路演;
  (十)分析师会议;
  (十一)新媒体平台;
  (十二)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披露的信息于第一时间在
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告。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对指定信息披露报纸进行调整和变
更,但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审批程序及对外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采访所形成的采访稿,新闻稿
等相关稿件需经战略发展部确认后方可对社会公众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不得代表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息披露等活动。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积
极主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
包括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
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
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公司
在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披露后可参照相关规定召开业绩说明会。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
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 3 年。公司应督促涉及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人员在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上签
字,投资者关系活动情况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报备或通过其他适当的
方式对外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
告前以及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窗口期内应暂停进行现场接待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活动,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
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
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公司
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战略发展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广泛邀请新闻媒体
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八条   在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在会
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及网络平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
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
提问,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
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
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
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
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
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现场参观及座谈沟通
  第三十七条    在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影响的情况下,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
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与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直接沟通(包括但不限于调研、参观、采访和座谈)须与公司签订承诺函;
公司就沟通过程和沟通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填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
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并全程参加。
  第四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
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机电子邮箱,并保证投
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人
接听。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尽快在公司
网站上公布,并及时在正式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
承受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自印
发之日实施。《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云
贵集团〔2024〕7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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