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
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
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
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信息披
露规定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五条 公司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
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六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
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
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同时,
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上述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
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
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
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
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在上述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
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
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
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
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
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
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
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
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
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
(若有)。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
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
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
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
有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是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统一归口董事
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
(三)公司战略发展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联络人;
(二)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包括督促公司制订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
规定向监管机构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
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公司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三)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会全
体成员和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四)负责组织保管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资料;
(五)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监管机构
沟通。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
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
司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
给董事会秘书或战略发展部。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在董事
会的领导和董事会秘书的组织协调下行使信息披露职权,包括:
(一)制作公开披露信息文件;
(二)负责解答投资者咨询;
(三)组织和参与重大事件调查;
(四)收集市场信息及澄清虚假信息;
(五)监控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情况;
(六)开展信息披露培训;
(七)与披露媒体、交易机构、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股东进行沟通协调;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或者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出任关联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关联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通报;
(四)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而需信息披露时,控股股东委派的公司董事在了解相
关情况后应促使相关当事人及时、准确的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通报有关情
况,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件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担保、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及资产
处理情况、盈亏情况,并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答复公司董事会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其他情况的询问,答复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
有关资料,并对其回复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派往关联公司级别最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
事件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关联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担保、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及盈亏情况,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
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公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宣传推介活动或各部门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涉及
的信息资料应当严格限制在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若涉及属于公司公开信
息披露范畴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阅确认后方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外部网络、文件及其他内部刊物,应制订审查、审核
和签发制度,落实选稿、核稿和签发责任,涉及公开信息披露事件的,应当征得
公司战略发展部审阅同意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沟通时,
应严格限制在已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不得向投资者自行做出超越披露范围的
解释、披露尚未公开的信息或者不属于公司公开范围内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以外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的名
义或者公司员工的身份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交流信息披露相关事务。
第二十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各下属公司
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
公司战略发展部,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公
司战略发展部。
第四章 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信息
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
露规定,对发生重大事项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等,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监管机构公开谴责和
批评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消息。
第三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
人给予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法律责任并向其赔偿损失,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
原因,则由所有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先于监管机构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注意保密”等字
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
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因《公司章程》变更后与本制度发生矛
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自
印发之日起实施。《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云贵集团〔2024〕60 号 附件 16)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