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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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
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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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
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
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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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
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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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
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
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前款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
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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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前款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在实施期限内
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四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
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
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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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该等股票交易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公司上市的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包括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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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当年
度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
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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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
报数据资料发送证券结算机构,并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
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证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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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机构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者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
并由证券结算机构将该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至”“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
修订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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