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是指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所交易系
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
投票服务。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
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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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
录入系统。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
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 2 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章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公司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陆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
投票;
(二)交易所为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公司投
票代码为:350157,投票简称为“新锦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二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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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
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
者名义持有人。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
对每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与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该通过 A
股股东账户投票;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
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
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
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 1 次以上有效投
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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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
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
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香港结算公司等
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
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
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六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
见。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 1 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
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 1 名候选人,也可以投
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
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
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
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
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七条 对于公司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
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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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
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同时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
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
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
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
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
行回避设置并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
与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
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
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
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
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此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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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
数据。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
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
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
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
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
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承担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
本细则,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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