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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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力
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锦动
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
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重大差错的情形,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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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
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
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者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
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
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
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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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
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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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公司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
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流程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行政责任: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
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
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没收违法违规所得、责
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者全部经济损失。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者同时采取数种
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会同财务部、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
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
理方案。若涉及董事会秘书的,该领导工作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负责。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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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
者干预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由公司董事会裁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出现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
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
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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