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
会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高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
职或者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自前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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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除因出现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的情形被停止履职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本工作细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应
工作以及战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
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
司证券事务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战略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
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者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方
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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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向工作小组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事项的洽谈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状况适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
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含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
或者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应当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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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
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
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
应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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