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 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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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
司”)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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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
则第六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
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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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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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审计委员会自行
召集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同意召开
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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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
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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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普通股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情形外,召
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
的提案。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股东会规则》有关规定,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
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
时提案的内容,以及作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者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
案,且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
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
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
临时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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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需要审查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为由拒绝股东的相关
提案。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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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
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
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者证券
监管机构认可或者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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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以及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
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者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
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者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者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
关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其或者其代理人出席
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者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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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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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
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表决的方式,
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该给予
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六条 主持人或者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者发放
必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
报告人没有说明或者阐述不清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
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应作出解
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
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者内幕信息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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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上要求发言,股东要求发言的,应先介绍自
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一天,向股东会会务联系
人登记,也可以在股东会上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临
时要求发言者在登记发言者之后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者到发言席发言。有多名
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款规
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者制止。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
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
言。与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以发言。
  第四十条 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投票制
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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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四十二条 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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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在股东会召开
前向会议主持人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关联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参加相关关联交易讨论,并可就该等关联
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及合法等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及解
释;
  (三)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
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
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
会议记录;
  (四)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的表决无效;
  (五)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第
八十二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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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
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股东会的决议上签字。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之后
立即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股东会记录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
本规则,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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