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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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
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锦动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
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前述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
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
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
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各部门应承担如下职责:
  (一)财务部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工
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
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对接的其他相关信息,配合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计工
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二)证券事务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专业委员会、董事会、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的准备、筹备会议的召开等工作,同时负责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
关部门报备。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制度;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他事项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2 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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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财务部,并
由财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通过资质审查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选聘流程,由财务部组织完成会计
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审计委员会监督选聘过程;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定承担公司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提
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七)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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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
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
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
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五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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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作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
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
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三条   除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
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核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应及时通知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
提出辞聘的,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如有)。公司董事会
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
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遵守情况;
  (三)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管
部门有关规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履行情况、相关业务约定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责
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
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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