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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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以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者人员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
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
司价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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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
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会计专业独立
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及专业知识;
  (二)善于沟通交流;
  (三)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四)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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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掌握本企业的有关业务知识;
  (六)了解企业管理原则;
  (七)审计人员自身素质要求:对审计技术的熟练性与项目的熟练性较高;
有专门的审计学识、审计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
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
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
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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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关系;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1 次内部审计报
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
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
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
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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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四章 具体实施内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1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
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 1 次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 1 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
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
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
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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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等: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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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检查 1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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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
否得到有效实施;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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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
意见(如适用)。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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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
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责
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
处。
  第三十四条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
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者奖
励。
  第三十六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公司内部
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
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均依据公司各有关规
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
有权向公司反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解除劳动
合同。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
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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