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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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锦动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
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或者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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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
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
等事项。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
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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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
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
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
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
漏、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北京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证券事务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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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
事项公告,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募集说明
书及其摘要、发行情况报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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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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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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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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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过程中的
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
行披露。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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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
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该事
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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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事务部
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第一责任人,其可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对公司证券事
务部的要求应予以配合。
  公司参股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参股公司相关部门及
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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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任何机构及个人
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者
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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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漏或者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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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司应派2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应要求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
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前述文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
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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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
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
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子公司董
事长(执行董事)及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士为信息报告义
务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应负责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报告
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也可指定专人负责相应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一般信息的报告、文件传递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
重大信息报告事务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二条 报告人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
假陈述或者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
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公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提出召开董事会建议。
     证券事务部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立即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前款要求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
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
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五条 报告人报告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向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证券事务部提供重大信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认为应当以
书面方式报告的,报告人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六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
责。
  第五十七条 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
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
           第三节 监管部门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应当按监管要求及时予以内部
报告或者通报。
  第五十九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
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六十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第五十九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交由证券事务部保存,文件
保存地点为公司的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董事会
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齐备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
网站当日起2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公司相关人员的履职文件应在证券事务部收到相关文件起 2 个工作日内及
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
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到公司证券事务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
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
度给其一定处罚。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
电话、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十五条 《 证 券 时 报 》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定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
媒体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
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
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文件属于公司机密级文件,在报告过程中,
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
程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本人,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自
行或者指定证券事务部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机密级文件的信息知情人员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部主要人员。
  未公开披露的其他一般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文件属于公司
一般密级文件,在报告过程中,信息报告人或者其指定的专人可向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部报告,在相关文件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或者其指定专人
向证券事务部进行报送,证券事务部指定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一般密级文件的信息知情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指定人员、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部所有人员。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或者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
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责任追求、处分情况及时上
报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检查、调查。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
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者处
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
聘其职务等。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
构。
   第七十六条 股东咨询电话:010-56931156,传真:010-56931156,电子信
箱:zqb@newjcmgroup.cn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信息披露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形之一的;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偶的父母;
形之一的;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
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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