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工作
的基础,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锦动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
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
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
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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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
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
考察;独立董事有义务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和事项的解决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
关注和/或者实地考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
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
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审计委
员会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对审核中
发现的问题应单独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提请审计机构关注。
第八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沟通,并形成有关工作底稿支持的书面沟通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均应在
会议记录中签字。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
当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
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
至少安排1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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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
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
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
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
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
要条件。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
密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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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第十八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者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
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
时修订本工作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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