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规定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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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
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者免职
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
日内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除因出现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被停止
履职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工作细
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提名委员会还可以根据
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
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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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提名独立董事前,需对被提名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
表意见;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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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对于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的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经总经理确
定拟聘人选后,再提请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
行,会议应于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在紧急或存在重大事项的情况下,经2/3以上
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
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书
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
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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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
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一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工
作细则,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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